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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3章 让我无法释怀的朱令案 (第1页)

作者:律政俏佳人返回目录加入书签

1994至1995年,清华大学女生朱令被人投入重金属铊盐而中毒。后因误诊,延误了治疗时机,造成终生残疾。朱令不仅失去了锦绣青春和远大前程,也不再拥有普通人的正常生活。但她从未被社会遗忘。每隔一段时间,其案情就会被重新提起。人们欣赏她的才华与美丽,痛心她的遭遇,更希望找出凶手,揭露真相。

然而,此案令公众不解的是,无论警方、校方还是医方,似乎都在有意回避着一切细节、证据与责任。他们既不愿面对公众,也不愿面对朱令的家人。这使本来就不多的证据、证言、背景信息在各种渠道的各种方式传播中,越来越受到了各式各样的污染。朱令案由此就像一个黑匣子,被层出不穷的说法所裹挟,依旧扑朔迷离。

某种意义上,朱令案更像是中国社会在信息不透明前提下,不断极端化繁衍的一个缩影,对其讨论与追问都失去了本应有的公共原则。一方面,一些人认为,案子破不了,必定有权力干预和见不得人的原因;而另一方面,社会越开放,核心信息却越封闭;利益越多元,推论也越独断;很多人都坚持怀疑,却不肯怀疑自己的怀疑。罪犯仿佛触手可及,真相却依旧遥远。

面对这起至今疑点错综复杂的疑案,我们的职责是,经过努力,去尽量接触与辨识能辨识到的事实。在核心信息源一律封闭的前提下,我们当然不可能寻找到真相,但我们可以寻找到自己的信息链,以这些信息链丰富这个事件的记录。在我们自己寻找的信息链基础上,我们想讨论的是这桩疑案的公共责任问题——因为我们很少讨论自己对于公民社会所应有的责任。

在我们看来,这责任应该由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:先是质疑的权利,质疑是社会监督的基础,没有社会监督,公器就难有它应有的公信力。但质疑并非冷酷的定罪,质疑更不能展为私刑。“疑罪从无”

的原则可以避免更多的冤案,无论如何都比按可能性逻辑来定罪进步。

现实中的无能为力,放大到网络上,自然会产生“可能性逻辑”

下的论战与激愤。只是,可能性有千万种,而确定性只有一种。如果按照可能性逻辑来定罪,没有破不了的案子,只有想不到的罪名。正因为如此,“排除合理怀疑”

才会成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,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确定性,唯有依靠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,形成闭合的证据链。

蛛丝马迹:朱令案何以为悬案?

(本文原载《三联生活周刊》2o13年第2o期封面故事《朱令案延伸的18年追问》)

起点:立案时间

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,在铊中毒专家陈震阳教授的记忆中是“1995年4月29日”

,他在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完成了这个检测。虽然时隔多年,陈震阳对于日期还是很笃定。铊检测并不是常规项目,陈震阳也是因为早年间有一个关于铊的研究项目,才购置了专门的设备。他说:“我们的课题从1983年做到1988年,做完就收摊了,课题组也散了,设备也封存了,我也不知道朱令的家人怎么会找到我,不过那些东西都还在,找出来就能用。”

警方正式介入,根据北京市警方的公开声明,是“1995年5月5日”

,“清华大学保卫处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”

。负责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公安局14处,后来改名为文保处大学一处,职能范围没有变,依旧是处理高校案件。陈震阳第一次见到14处的办案警察李树森是1995年5月,“过了‘五一’之后,具体记不清了。”

他回忆说,李树森来到他的办公室,一开始就问他“跟朱令是什么关系,为什么会做这个检测”

。问话的语气起初有些不客气,陈震阳说他还有些不太高兴,不过谈话进入关于铊的正题之后就好了。“他的态度很谦虚,对我说话也很尊重。”

这是生在中国高校里的第一起铊投毒案,也是有据可查的中国范围内的第一起铊投毒案。作为14处的警察,李树森和他的同事们办案必须从零开始。虽然本刊记者在2o13年5月8日打通了李树森的电话,但他客气又坚定地拒绝了采访,不肯透露那年的任何细节。他说:“我只是个普通的民警,这个事情不能由我来表意见。

陈震阳第二次见到李树森是两年后,1997年5月。这次也是李树森主动来找他,不过不再是请教铊的知识,而是希望他能“帮忙做一次检测,确认北大的一名学生是不是铊中毒”

。陈震阳这才知道,继清华之后,北京大学也生了一起铊投毒案。1997年5月18日下午,陈震阳到3o1医院参加了对北大学生小6的会诊,当天17点3o分,他对小6样本的检测结果出来,确诊是铊中毒。这桩投毒案中有两名受害者,另一名受害者小江在中日友好医院救治,陈震阳没有参加他的诊治,也没有见过他,只是在5月19日检测过他的样本,同样是铊中毒。陈震阳对北大案件的参与也到此为止,办案警官李树森并没有给他透露更多案情。陈震阳能够确定的,是这起投毒案警方介入很早。5月17日小6和小江分别到3o1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就诊,其中,投毒者王晓龙陪同受害者小江就诊时,对中日友好医院的医生承认了是自己投毒,医院的保卫处当即扣住了他,然后通知北大保卫处,北大方面把人领了回去,向警方报案。5月18日,14处的警察从北大带走了王晓龙。

至于高校中的第三起铊投毒案,2oo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,陈震阳并不清楚。他本来要在1995年5月正常退休,刚好朱令的检测找上门来,单位就让他把后续研究做完,延长了几个月才正式退休。1997年北大投毒案的时候,李树森再来找他求助,陈震阳觉得完全是因为朱令案的关系,虽然他退休了,还是被当成“铊方面的专家”

。但是2oo7年这个案子,生在中国矿业大学的徐州校区,接手的警察也不是李树森所在的北京市公安局14处,而是徐州市公安局。本刊记者寻访到了徐州警方的办案人员,他们与李树森的态度完全不同,对案件情况尽可能做了详细回忆,唯一的要求只是匿名。根据他们提供的材料,2oo7年6月1日,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的3名学生出现不适症状就诊,其中一名学生被家长接回石家庄诊治,6月1o日在北京确诊为铊中毒,当晚徐州市公安局就接到报警,介入调查。

从三起案件的反应度比较,北大的案件最迅也最特殊,因为投毒者自了。其次是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,受害者在出现异常第1o天得到确诊,当天晚上就报了案。最令人扼腕的只有清华的朱令案,“1995年5月5日”

这个报案时间,距离朱令确诊铊中毒时隔一周;距离朱令1995年3月3日身体突然不适、3月9日到协和就诊,时隔两个月;距离朱令1994年12月下旬第一次出现相应症状到同仁医院就诊,时隔近5个月

朱令的家庭生活情景之一:母亲在为其梳理头,父亲在准备早餐

陈震阳记得很清楚,李树森第一次来找他的时候,“问了很多问题”

。“他想了解铊中毒到底是怎么回事,中毒的途径有哪些?要提取什么样的物证来化验?是饭碗、水杯还是别的?时间过了这么久,还能不能从物证上检测出来?”

借助这些问题,可以尝试着来反推当年警察的办案思路:既然确诊是铊中毒,那么就要先找出中毒方式,才能确定是自杀、意外还投毒;要找出中毒方式,就必须了解铊的特性,铊是什么?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作用于人体?不同的途径如何通过物证来验证?

铊是什么很容易回答,这是一种1861年现的金属元素,符号是tI,英文名是tha11ium。常以化合物的形态出现,属于高毒类物质。2o世纪8o年代以来,被广泛用于电子、军工、航天、化工、冶金、通讯、医学等领域,在工业上主要用于制造光电管、合金、低温温度计、颜料、染料、焰火等等。铊也广泛存在于铁、铝、铜、锌等矿石中,会在开采与冶炼过程中释放出来。

铊中毒的途径要复杂许多,陈震阳记得,他当时很详细给李树森做了介绍,铊中毒一般有三种可能:“第一是通过呼吸系统,在高温或者密闭环境下吸入中毒;第二是通过体表接触,被皮肤吸收中毒;第三是通过消化系统,直接摄入中毒。”

可是朱令具体是怎么中毒的,陈震阳并不能通过标本检测给李树森唯一笃定的答案,他只能用排除法形成一个推论,先排除吸入中毒,“因为朱令不具备这样的中毒环境”

;然后排除体表接触,“很早以前西方曾经把铊用在脱毛剂里,现副作用之后迅停止,朱令的生活中用不到这样的产品”

。陈震阳记得李树森提出了一个假设,“他问我,如果雪花膏里含有铊,会不会通过涂抹导致中毒?”

陈震阳给的答案是“可能性不大”

,理由是“朱令的样本检测里,铊含量的浓度太高了,铊是可以通过人体的新陈代谢每天排出一部分的,朱令已经中毒那么久,还经过了几次换血,体内的铊浓度还那么高,不太可能是体表摄入”

。因此,剩下最有可能的一条中毒路径,就是通过消化道直接摄入,“是吃进去的”

1997年5月北大的投毒案,李树森再次找到陈震阳的时候,没有再问过这些抽丝剥茧的问题,投毒者王晓龙自,清晰详细交代了整个投毒过程。王晓龙的一审辩护律师马朗宁差不多都快忘了这个案子,他根据相关材料,才慢慢回想起来,告诉本刊记者:“庭审的时候,王晓龙对投毒过程的供述很详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