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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魏夕三返回目录加入书签

姜郁:「這是王冉第一次跟你提這事兒嗎?說李藝晴知道你們的關係。」

唐智博:「挑明了說是第一次。但其實自打王冉知道這次我帶她和李藝晴倆人來見客戶,心裡就一直別彆扭扭的,覺得我應該直接把客戶給她,不該搞什麼橫向比較。但做生意嘛,跟談感情又不一樣,還是得謹慎點。王冉畢竟年輕,經驗閱歷還是太欠,這麼大的客戶給她,我總不太放心。」

姜郁心裡冷笑,不知該誇他公私分明,還是該罵他貪心不足,既喜歡年輕女孩的身體,卻又嫌她們太年輕。

她將監控顯示李藝晴曾去過影音室的情況告訴唐智博,說:「王冉當時應該也看見了李藝晴,所以才會跟你提那樣的要求。李藝晴從影音室里出來的時候拿著手機,很可能拍到了你們發生關係的證據。」

姜郁據此推測,王冉想借她與唐智博的關係上位不成,對於唐智博的敷衍處理失望透頂,又擔心李藝晴將二人關係曝光,這才報警先發制人,讓李藝晴無話可說,再和唐智博斗個魚死網破。

「那現在怎麼辦啊?」唐智博問。

姜郁:「如果真是這樣,王冉報警就不是為錢,估計比較難談。李藝晴那邊倒是可以溝通一下,問問她看見了什麼,又拍到了什麼。」

唐智博連忙點頭,「對。李藝晴是林麥一手提拔起來的,可以讓林麥溝通看看。」

第8章8。「唐智博強姦案」·代價

姜郁收到林麥發來的照片,已經凌晨一點。

照片是李藝晴當晚拍的。由於影音室內光線昏暗,畫面中的人像並不清晰,隱約能看得出女方站立趴在牆上,男方緊貼其後,四臂糾纏,映著遠處螢屏散出的藍色冷光,好似深山幽林中的一對魍魎。

姜郁如獲至寶,立刻將照片轉給金鴻發。

強姦案中,判斷性行為是否違背女方意願,通常會綜合考慮場合地點、被害人言行、性交姿勢等多要素,以此推斷被害人的主觀心理狀態。

案發地點影音室並完全私密的場合,隨時有外人進入的可能,王冉聲稱遭受脅迫,但是現場沒有反抗痕跡,事後也未立即報警,而是第二天早上才去報警。

何況按照一般常識,背立式的體位需要女方主動配合,否則難以完成,即便考慮到兩人存在上下級關係,王冉當時的反應也與常理不符。

金鴻發很快草擬了一份律師意見,詳細闡釋了案件中的多個疑點,打算提交給檢察院。姜郁看過之後,覺得其中關於唐智博與王冉的「特殊關係」部分論述不足,特意又約見了唐智博一次,向他進一步收集相關證據。

儘管並不光彩,但有助於洗脫罪名,唐智博還是非常配合,提供了包括與王冉的開房記錄、多次乘同航班旅行記錄、轉帳記錄等一系列線索。金鴻發覺得其實沒什麼必要,但是姜郁堅持,他也沒再阻攔,畢竟夯實證據對唐智博爭取無罪也有好處。

三天後,檢察院經審查決定,對唐智博不予批捕。

公安機關又經過了一輪補充偵查,最終撤銷了對唐智博的指控。

有媒體將打了碼的《撤銷案件決定書》公開發布,輿論立刻分化兩極:有人痛斥「王某」愚弄網友感情,「小作文」果然不能輕信;有人感慨強姦案取證太難,不是真的「無罪」,只是證據不足。

對於網絡上的種種猜測質疑,唐智博和林麥都選擇冷處理,沒有進一步的回應。

話題討論熱度漸退,曾經備受關注的ceo性侵女下屬案終於落下帷幕。唐智博重回到公司,智麥科技運轉恢復常態,一切都好像從未發生,只有王冉和李藝晴先後辭職,又很快有應聘者頂替了她們的位置。

那些曾經幫助唐智博洗脫強姦罪名的證據材料,如今搖身一變,也成了林麥離婚談判當中證明男方過錯、爭取財產劃分和女兒撫養權的重要依據。

據說唐智博起初堅決不同意離婚,甚至不惜走訴訟途徑,通過崔主任找到海誠所里一位經驗豐富的離婚律師,決心與林麥死磕到底。

不料律師經過仔細分析,認為唐智博勝算不大。他與王冉的婚外情是一方面,法官定會考慮這點對林麥有所傾斜。更重要的是,智麥科技幾項核心專利技術的發明人和權利人都是林麥,儘管婚姻存續期間的智慧財產權收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,但專利權本身在林麥手上,理論上,她有權利禁止智麥繼續使用。

「那不可能!

」唐智博不服,「智麥也有她那一份兒,她不可能這麼做!

她沒理由毀了公司!

「你說的沒錯,智麥也有她的一份兒,這是第二個問題。」

律師進一步解釋:「您手上有公司51%的股權,其中25%為代持林女士的部分,解除婚姻關係後,暫不考慮財產劃分的問題,至少這25%要歸還林女士,那您剩下26%,儘管還是第一大股東,但是由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是同股同權,您不掌握絕控制權——因為林女士可以與其他小股東就公司重要決策達成合意。鑑於核心專利技術在她手上,這點應該不難實現。」

「不會的,不會的,她不懂這些的,」唐智博低聲喃喃,不知是想說服律師還是說服自己,「她好幾年沒工作過了,公司的事兒都是我做主的……」

律師卻搖了搖頭,拿過林麥提供的三十幾頁離婚協議,提醒唐智博:「這份協議關於財產劃分和子女撫養問題都約定地非常細緻清楚,林麥一定諮詢過專業律師的意見。她很清楚自己手裡的籌碼都有哪些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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