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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2章 年代上海的神秘事件 (第2页)

作者:律政俏佳人返回目录加入书签

其时,车上只有童三毛、黄白英和司机三人。童厉声道:“我已费银数十两,购得手枪一支,将用以击你。”

说完,从衣服口袋中拿出一本银行存折,让黄看钱款明细和时间。

黄闻言,惊恐万状。又见童靠自己这边移动座位,心里更加害怕,质问他想干什么。童威胁说:“你今天只有两条路,要么答应嫁给我为妾,要么去死!”

黄摇摇头说:“宁可去死,也决不嫁你。”

车抵吴淞口,童三毛命司机下车,然后再次逼问黄白英:“答应嫁给我做小妾,所有事一笔勾销!”

黄依然摇头拒绝。于是,童把她推下车,指着宽阔的吴淞江,说:“此处就是你的死地,如果今天你不死,将来得死二人,或者三人。”

她边哭边走向河边,童三毛见状,一把拉住她,说再想其他办法。于是,两人重新上车,沿原路折返市区。

车过华德路(今长阳路)兆丰路口,童三毛独自下车,说要去买点药品。他走进街边中央药房,购来一包安神药片。这时已是早晨8点钟左右,太阳明晃晃地照进车内,大家都觉得很疲倦。童命车夫开往沪西沧州饭店,订好2o1号房间,并让服务生代购汽水四瓶及纸笔等物。他强拉黄白英进入房间,逼其写信给张惠林,宣布与张脱离关系。

黄无奈,便匆匆写了一封短信,信封上书“巴黎饭店舞厅马小琼转交张某”

等字样。童阅信现,并未写明与张脱离关系的话,当即气得跳脚大骂。他从身上取出安神药片,然后用掌劈开汽水瓶盖,让黄就汽水吞服。黄没有反抗,顺从地服下全部十粒药片。

▲《申报》193o年7月3日登载黄白英服毒案消息

几分钟后,黄昏睡过去。这时,童三毛害怕起来,想到开房间时,房簿上登有自己的西文名字、住址等信息,如果黄遇不测,自己肯定脱不了干系。于是,他急忙外出雇车,将黄送往附近宝隆医院。经医生全力抢救,黄才慢慢苏醒过来。

童三毛认为事情已无法隐瞒,遂跑到新闸巡捕房投案自。巡捕当即将他拘捕,并派员进行调查。第二天,将其移送至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。

此后,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两次开庭审理黄白英服毒案,原、被告均聘请律师出席。双方从证据、事实、适用法条等展开激烈辩论,针锋相对,互不相让。法官以案情复杂、尚有几个证人未到庭质证为由,谕令改期再审。

7月16日,法院第三次公开审理此案。不少市民闻讯前去观审,把法院门口挤得水泄不通。人们一边议论,一边等待开庭。着名新闻记者邹韬奋也提前赶到法院,准备参加旁听。他探头往里张望,见门房里走出一位高个男子,招手大喊:“里面的职员还未来,你老早跑来干什么?”

他说是来旁听黄白英案的,门房现出不高兴的样子,说要9点钟才开审,到时再来吧。他有些怀疑,便走到大门前看告示,那上面明明写着8点钟开庭,且报上也预告是8时。后来,确实等了很长时间,承审法官、陪审员和书记官才姗姗而来,正式开审已是9点45分。邹韬奋感叹,门房老爷虽然傲慢得可怕,但对开庭时间确有先见之明。

庭审在法院二楼第二法庭举行,旁听席座位仅可容纳百十人,结果涌来千余人,屋内几无插针之地,许多人只好站在门外旁听。主办法官吴廷琪宣布开审。先由被告童三毛代理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,宣读被告供词,并由庭丁将笔录递给被告阅看。

宣读供词毕,捕房律师厉志山起立言,称证人张某已归原籍,现只传到宝隆医院医生曾澄溥。法官讯问曾氏,曾称上月29日上午1o时,童三毛与黄白英同到医院求治,先要求黄躺于病榻上,并询问病情,得悉服安神药片1o片,马上施洗胃术,病人两个钟头后才苏醒过来。接着,被告童三毛请求法庭准其重新供述案情。

经法官同意后,童把与原告黄白英相识至送宝隆医院救治这一年来的经过细述一遍,但与以前所供多有不符处。他一再表示,这次全系实话,毫无隐匿。又反复强调,因为与原告交往,自己与父兄、妻子不睦,且负债累累,没有颜面再活在世上,所以在旅馆想与黄一起服毒自尽。但等他揭开汽水瓶盖,桌上药片已被黄全部吞下,因不忍她死,即雇车送往医院。

话音刚落,被告律师刘世芳询问原告说:“三毛把药片给你吃的时候,他的面孔是很可爱的样子呢?还是很凶狠难看的样子?”

黄激动地回答:“照你想一个人把毒药给人吃的时候,他的面孔是可爱呢,还是难看?”

刘律师一时语塞,无言以对。旁听席上出一片笑声,法官马上敲槌制止。

讯供结束,吴推事宣布开始辩论。原告代理律师起立声明,告诉人对于民事赔偿诉讼部分,请准予保留。厉志山律师控诉:“原、被告初因友谊关系,而黄早与第三者生关系,待童向黄求婚不成,故逼其服毒。童明知该药片性甚猛烈,而当时药店也已告知,但仍迫令原告吞服。查教唆自杀有多种手段,本案被告系恫吓一种,请照刑律第29o条第一项判以罪行。”

被告童三毛代表律师辩护说:照所控案情,应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。但此案之生,实为新文化、新时代所不容,故应细究双方之背景。原告为舞女,其目的在金钱,所谓恋爱,乃自欺欺人之名。被告与原告相好,挥霍无度,负债累累,为家庭所不容。造成这一结果,实由原告而起,且原告移情别恋,致使童三毛心情郁闷。此案以公正态度研究,被告实无迫使服毒之故意,又有同死之心,适用刑律第29o条第三项同谋自杀。又自杀未遂,被告即行施救,当用该律第76、第77条,免除刑事处分。至此,法官又问双方当事人,有无补充说明。黄白英声明,对童三毛的供述,她不能承认。问童时,摇头表示没有补充。于是,法官谕令退庭,准延期宣判。

一周后,法院公开宣判此案。当天,黄白英并未到场。法官吴廷琪当庭宣读判决书,称被告童三毛犯教唆杀人未遂罪,处有期徒刑二年;判决前羁押天数,准以两日抵刑一日。童对判决不服,表示准备上诉。

▲《良友》画报上的黄白英

童三毛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,向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提起上诉。

同年9月,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受理此案。法院委派宋沅为裁判长,会同高君湘、叶在畸推事,共同审理。最后,判决童三毛上诉驳回,仍送回捕房羁押。后来,童被移押于上海提篮桥监狱。

二审法院判决后,童三毛仍不服,又上诉到南京最高法院。经阅卷审理,最高法院认为此案尚有部分疑点没有排除,决定回江苏重审。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派庭长郁华承办,重新调查审理,其时已是1932年初,童三毛在狱中已度过一年多时光。他在监狱不慎染上肺病,且病情加重,法院批准保外就医。

1932年4月22日,江苏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开庭复审童三毛案,主审法官为郁华庭长。黄白英仍缺席,童三毛和代理律师到场。法官照例问明当事人年龄、籍贯、住址、职业等,然后由捕房律师陈述案情。在庭审辩论阶段,捕房律师坚称,本案系教唆自杀,初审认为情真罪实,故处以二年徒刑。而被告律师辩护说,本案双方谋为同死,且事后被告将黄急送医院救治,实系中止行为,今童已监禁年余,身患重病,应酌情免除罪责。最后,法官谕令退庭,择日宣判。

又过了一段时间,高二分院才正式宣布,原判决撤销童三毛教唆自杀,免除其刑。

与童三毛的境遇不同,黄白英因此案一举成名,受到上海不少剧场、书场的邀请,四处表演挣钱。她放弃了跳舞生涯,转而成为以演出为生的舞台优伶,并开始涉足娱乐业和电影业。1932年元旦,她受北四川路荣记广东大戏院邀请,参加该院新年演出活动。为招徕客人,举办方事先大肆刊登广告,称黄白英“名震申江,能歌能舞,美艳无双”

,并将她的名字放大,和电影明星阮玲玉的名字并列。次年,她与电影皇后蝴蝶、谈瑛等一起,出席由海上着名的鸿祥公司举办的时装表演会,出尽了风头。她还参与拍摄教学影片《棉花》等,其剧照赫然刊登于南北画报。

值得一提的是,黄白英在民族危急时刻,挺身而出,表现了应有的爱国情怀。“一·二八”

淞沪抗战时,她与阮玲玉等数次前往上海爱文义路(今北京西路一段)中国红十字会伤兵医院慰问,送去水果食品,还捐献衣服、棉絮等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