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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1章 学生非正常死亡之刑事案件 (第1页)

作者:律政俏佳人返回目录加入书签

(一)案例一

2o23年2月某日,某高中学校学生张某(17周岁)持刀闯入男生宿舍,将同班同学李某和刘某捅伤,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刘某已康复出院,嫌疑人张某已被抓获。

事件生后,宣传、网信、公安、教育、医疗及相关乡镇(街道)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专班现场督办。教育局领导先后到学校现场指导。经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达成协议,已妥善解决,死亡学生遗体已安葬。对受伤学生学校安排1名校级干部全程协调解决医疗救治的相关事宜,目前受伤学生已康复出院,家长及学生情绪稳定。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,未生相关舆情。

事件评析:

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,两名学生皆为未成年人,但已年满16周岁,因该事件在校内生,对于此事件,学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:

一是学校应健全完善学生行为纪律规范。

二是学校应对学生开展行为安全教育。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、人际关系教育、安全行为教育。

三是学校应对学生行为实施严格管理。现学生违法违纪的,除对学生批评教育等处罚外,还应及时与学生家长,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协同处理。

四是学校应合理配备学生行为监管人员。

五是设立学生安全员,及时现矛盾提前预防。

六是学校应加强学生危险器具等安全教育与管理。校门口、宿舍门口设置金属探测设备,防止学生带刀具进校园。

(二)案例二

某校大学生张某申请校外实习期间未返校。据其母亲叙述:2o23年某日,张某将其妹妹接回家中后外出,在楼道遭遇不明歹徒袭击,身中数刀,忍痛联系家长,家长赶到后拨打12o将其送至医院,到医院后不治身亡。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,案件正在审理中。

事件评析:

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,该刑事案件生的校外,又因该生已成年,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通过案例表明,学校无责任过错,属于意外事件,但学校仍需加强警示教育,以免类似事件的生。

案例分析:

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事件评析可以得出,学校在应对学生之间的内部、外部矛盾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,教育主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方面也存在漏洞。

学生存在暴力倾向与“萝卜刀”

无关,与害怕养成学生的暴力倾向也无关。解放军每天演习放炮,早放习惯了,然而解放军并没有形成暴力倾向,也没见谁将炮弹打到日本、打到美国。医生动手术刀习惯了,也没有随便给人开膛破肚。学生在学校学习习惯了,回到家后也没见谁主动看书。高中生在学校住宿,每天早起上自习,放假后在家也没见谁早起看书。老师、家长不会安全教育,不会正向引导,怨萝卜刀?哪个学生上课不学习,在课堂上玩萝卜刀了?在课堂上玩,老师不管?目前,教育安全人喊着禁止萝卜刀的声音最为激烈。然而,根据大数据测算分析,近几年时间,萝卜刀卖出去几百万上千万个,至今没见因为玩萝卜刀出现过暴力事件,也没见哪个孩子因为玩萝卜刀养成了暴力倾向。目前的老师、家长生怕出现安全问题,害怕担责,不去主动教育、不会正向引导,反而给自己编织一个最轻松的理由“禁止”

,以为禁止一切“不安全因素”

就可以万事大吉,实则是懒政、不作为的表现。

因此,为避免生类似事件,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做到以下几点:

教育主管部门:

一、联合公安、司法部门开展普法知识进校园活动。向学生普及刑法等法律常识,通过案例警示学生。

二、联合公安机关建立学校周边危险人员档案,指导学校做好事件预防工作。

三、定期开展异常群体师生员工的督查活动,关注其生活、学习、工作、家庭状态,及时化解矛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