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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4章 重男轻女1 (第1页)

作者:律政俏佳人返回目录加入书签

有人说男人在结婚前说的话不可全信,因为他的目的很明确,就是为了结婚,一旦完成结婚这个任务,他的伪装也就卸下了,连好话都不会说了,让他人觉得男人在婚前与婚后有两副面孔。

而在部分地方,重男轻女的思想较为严重,不仅男方想当然的认为取回来的媳妇应该生儿子,女方家庭也觉得女儿生下了儿子,才能抬起头做人;左邻右舍同样是这么想的,要是生的不是儿子,就在背后嘀咕。

2o15年,王勇的母亲李某眼看着儿子的年龄越来越大,是该娶媳妇了,便操心起儿子的婚姻大事,但李某并没有过问儿子喜欢什么样的姑娘,而是找了算命瞎子,从而认为属兔的姑娘可以给王勇生个大胖小子,便在属兔的待嫁姑娘中挑儿媳。

李某现孟家有个姑娘就是属兔,还未嫁人,虽然比王勇年长三岁,但俗话说“女大三抱金砖”

,并且孟华的相貌不差,性格也好,能勤俭持家,于是二话不说就拉着儿子上门提亲。当时,李某把话说得很动听,说会好好待孟华,孟华要是嫁过去,就当亲女儿一般对待。

为了能让孟华嫁给王勇,李某确实表现得诚意满满,孟华的父亲孟某则认为两家近,女儿不至于被婆家欺负,而且孟某问过女儿的意见,孟华对此并不感到抗拒,只说听父母的意思,所以孟华也就嫁进了王家。

但其实王勇对孟华没有特别的好感,只因为李某说孟华能为他生儿子,而王家三代单传,受家庭环境以及当地风气的影响,王某也觉得自己娶回个媳妇,就是为了生儿子。

所以在孟华生下第一胎之前,李某、王勇母子俩对孟华还是相当不错的,在孟华怀孕期间,李某喜笑眉开,对孟华十分照顾,生怕磕着碰着,但当得知孟华生下的是个女儿时,李某和王勇的脸色就变了,对孟华的态度也变了,让孟华马上再怀个,必须得生个儿子,王家不能就此没后。

自从生下女儿,王勇一家人就没少辱骂孟华,觉得孟华没什么用,是个“赔钱货”

,而王勇原本就对孟华没什么感情,更是对孟华非打即骂,虽然孟华的家人多次来调解过,对孟华还是很关心的,但他们也认为问题是出在孟华没有生下儿子的事情上,并且觉得孟华离了婚,处境只会更难,因此劝孟华多忍耐,生下儿子后一切也就会变好。

不过孟华的第二胎又是个女儿,王勇拉着她去了小诊所做鉴定,得知该情况后便让孟华将肚中的女儿打掉了,让孟华必须得怀个儿子,而彼时的孟华只觉得王勇一家人丧心病狂,想儿子想疯了,并不肯去打胎。可想而知,夫妻之间的矛盾只会越来越大,争吵的次数也越来越多。

2o18年的一天深夜,王勇再次喝多了酒回到家,但孟华现王勇有了外遇,拿着几张小票质问王勇,王勇也没有否认,声称情人能给他生儿子,并且还扇了孟华两巴掌。孟华气愤不已,觉得她与王勇没法再过下去了,王家人实在是欺人太甚,并对王勇说等她生下孩子,就把王勇与情人的事情抖搂出去,让他也在村里面抬不起头做人。

但孟华的话却也是激怒了王勇,拿起板凳就狠狠砸向了孟华的头,为了不让孟华在外面声张,王勇更是生出了杀害孟华的想法,接连砸了孟华的头部许多次,致使怀有6个月身孕的孟华死亡。

又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,王勇制造了孟华骑电动车摔死的假象,甚至面对悲愤的岳父孟某,王勇还一脸嫌弃,冷怼孟某,说:“你松开我,她自己摔死的,关我什么事。”

不过法网恢恢,经鉴定,孟华的致命伤实际是在头部,并且头部的挫裂伤口还是受钝器敲打多处造成,王勇具有很大嫌疑,最终在公安机关内,王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

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,犯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在司法实践中,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,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,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。考虑到该案的性质是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的故意杀人案,审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,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,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、犯罪后果特别严重、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,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。

法院最终宣判,被告人王勇因犯故意杀人罪,被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另值得一提的是,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,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因此该案中王勇的故意杀人行为,仅造成了一人死亡,但如果王勇的行为没有导致孟华死亡,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,目的是为了让孟华流产,其行为则是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而在该起案件中,其实不难现是一些残留的愚昧思想,从而导致了这场悲剧的生,孟华不幸丢了生命,王勇则因此进了监狱,至于王勇的情人,早在命案生后就远走他乡了。